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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81708531信息來源:www.sizu027.com | 發布時間:2023年01月30日
2020年6月,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的通知》(環大氣〔2020〕33號)中提出,按照“應收盡收”的原則提升廢氣收集率。推動取消廢氣排放系統旁路,因安全生產等原因必須保留的,應將保留旁路清單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旁路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并通過鉛封、安裝自動監控設施、流量計等方式加強監管,開啟后應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做好臺賬記錄;
VOCs廢氣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2021年8月,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快解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的通知》(環大氣〔2021〕65號)中提出了VOCs廢氣旁路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廢氣旁路現場排查檢查重點及其治理要求。
通知指出,VOCs廢氣旁路存在生產設施和治理設施旁路數量多、管線設置隱蔽,未將旁路納入日常監管,旁路煙道、閥門漏風嚴重,部分企業以安全為由通過末端治理設施應急排口、治理設施中間工序直排管線、焦爐熱備煙囪等直排、偷排,部分企業偽造旁路管理臺賬或篡改中控系統旁路開啟參數等突出問題。
通知提出廢氣旁路現場排查檢查重點,以生產車間頂部、生產裝置頂部、備用煙囪、廢棄煙囪、應急排放口、治理設施(含承擔廢氣處置功能的鍋爐、爐窯等)等為重點,排查可不通過治理設施直接排放有機廢氣的旁路,逐一登記造冊;檢查企業旁路管理臺賬記錄情況,旁路安裝流量計、自動監測設備情況,旁路鉛封情況,旁路閥門開啟方式,中控系統旁路開啟信號參數保存情況,旁路備用治理設施建設情況等,建立有機廢氣旁路排查清單;采用便攜式設備對旁路廢氣排放情況進行現場檢測。
通知明確了VOCs廢氣旁路治理要求,對生產系統和治理設施旁路進行系統評估,除保障安全生產必須保留的應急類旁路外,應采取徹底拆除、切斷、物理隔離等方式取締旁路(含生產車間、生產裝置建設的直排管線等)。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溶劑使用類行業生產車間原則上不設置應急旁路。對于確需保留的應急類旁路,企業應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備,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并鉛封,通過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流量計等方式加強監管,并保存歷史記錄,開啟后應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做好臺賬記錄;閥門腐蝕、損壞后應及時更換,鼓勵選用泄漏率小于0.5%的閥門;建設有中控系統的企業,鼓勵在旁路設置感應式閥門,閥門開啟狀態、開度等信號接入中控系統,歷史記錄至少保存5年。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對旁路廢氣進行處理,防止直排。
VOCs治理設施廢氣旁路主要可分為兩類,因安全生產等原因設置的應急類旁路和非應急類旁路,哪些情況下旁路應保留,哪些情況下應堅決取締呢?
熱氧化及其組合技術治理VOCs時通常設有廢氣旁路,主要包括熱力燃燒(TO)、蓄熱燃燒(RTO)、催化燃燒(CO)、蓄熱催化燃燒(RCO)及吸附法+各類燃燒技術(廢氣進入吸附裝置前通常不應設有廢氣旁路)。除此之外,常見的VOCs治理設施均不應設置旁路,主要包括吸附法、吸收法、冷凝法、生物法等等。
根據生態環境部現場督察的相關報道,部分企業將VOCs廢氣旁路視為“方便之門”,通過其直排、偷排VOCs廢氣。針對這種逃避環保監管排放污染物的做法,法律法規是如何處罰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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